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雨夜行色匆匆,不慎雨伞碰到路人,她竟身中30余刀命丧街头。有什么深仇大恨令行凶者如此残忍?近日,广东高院裁定同意广州中院一审判处行凶者张志强死刑的判决,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据了解,张志强是福建省永定县人,曾因盗窃或抢劫3次获刑。2014年4月,张志强来穗找工作,暂住于其同乡位于白云区的宿舍。据其自称,先后找了两份工作,都被老板辞掉。2014年5月9日19时许,张志强从暂住处外出,沿广州市增槎路向东风西与南岸路交叉路口方向步行。因下雨,张志强在荔湾区南岸路桥下避雨。
当晚21时许,被害人匡某(女)手持雨伞途经该处。因匡某的雨伞碰到张志强,张志强当即质问匡某。匡某没有理会,张志强遂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,朝匡某的胸、颈、背等部位连续捅刺30余刀,致匡某扑倒在地,当场死亡。2014年5月14日,公安机关在张志强宿舍内将其抓获。
法院审理认为,张志强持刀针对路人的泄愤方式,目标不定,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其疯狂捅刺的对象,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。张志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严重,犯罪手段凶残,社会危害性极大,故应判处死刑。